关于父母
监护权的问题,国人们热切关注的焦点,我国政府始终坚定地将孩童的最高福利视为首要考量因素。倘若父亲并无生育自己的父母亲,那么这可能会对其争取到监护权的几率构成挑战,然而这并非是将监护权判予他人的唯一决定性依据。在法官做出监护权判决之际,他们需要全方位地评估诸多状况,其中既包括又不局限于谁更为能为子女塑造一个安稳的家庭生活环境。假如这位失怙的父亲能够提出有力的
证据来证实自身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以及育儿的能力,同时可保障孩子享有一个稳定、安全、健康的生长环境,那么他仍有可能成功赢得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
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