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相关解决办法之前,我们需先行确认
离婚协议在相关部门已经正式办理完成并产生实际效力,若尚未涉及相应手续或者仍处于弹性解读下,这份协议将无法对
当事人就此达成约束与协议,一旦进入明确解读状态,便需要按照该协议所载明的条款来维护权利,如若是由于一方对协议条款的执行不积极导致未能如期完成房屋名额
过户,有权据此向具有相应法律优势的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强制过户至其指定人员名下。
另外,倘若协议已产生效力且已做出关于
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子女等第三者的约定,这就意味着需要根据具体协议条款对于这个问题进行系统性的解读,以设计更为精准有效的处理策略。由于这种解释往往较为复杂,且可能存在上诉成功的可能性,因此我们需要谨慎评估每种情况,提出科学合理和有针对性的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
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一)
重婚;
(二)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