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性在婚前购置房产,在婚后是否被认定为
共同财产,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分析判断。详细阐述如下:
首先,若该房产为女性于步入婚姻生活之前自行
出资购得,则此种情况可细分为两种情形。
第
一,若是在
结婚前签署
购房协议,并且用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如婚后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
偿还贷款,而
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仍然为首次
购房者的,此时,可考虑先行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共识,则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房产通常会被视为房产证上所登载的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对于双方共同承担的贷款部分,
产权持有者可以向另一方提供相应补偿。
第
二,倘若女性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了房产,但是出于某种考量将该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了夫妻双方名下,这种情况应当视为对对方的赠与行为,因此,此类房产在法律层面上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其次,当考虑到一方父母或者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购
买房产时,也有多种可能情况需要分别讨论。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倘若房屋由某一方的父母单独投资购买,而产权登记在婚姻
当事人子女姓名之下的房屋,应该被理解成仅仅是为了赠与自己的孩子,那么这种房屋应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若选择产权登记在夫妇双方的名下,那么可以被理解为对此二人的共同赠与,因此,这类房产亦应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如果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其中一个
家庭成员名下,且其中父母双方共同投资购置,那么这类房产可以被理解为依据双方家长各自的
出资比例共有的,同样地,此类房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要注意若在结婚前签订购买住房的合同,且这位人士是用个人资产支付首期付款,即使他/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而房产所记载的名字仍然为首期付款方本人的,在此情况下,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如果解决方案不能达成共识,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归登记持有人所有,同时,其余共同清偿的
债务部分,可以通过让某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平等的补偿手段来予以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