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若民事
当事人欲成为精神病患者的
法定监护人,在其尚且无法对该决策发表同意意见甚至丧失独立思考及行动能力时,可以不必征得其个人同意。
然而,对于那些缺乏完整
民事行为能力或稍有限制的精神病患者而言,其法定监护人通常由如下人员担任:婚姻伴侣、父母亲长者、成年成年后嗣以及其他血脉相连的亲戚成员;此外,倘若其他与精神病患关系亲密的亲属、朋友愿意承担起
监护之责,并得到精神病患者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居委会或村级委员会的其他相关人员的授权批准,同样也可成为合法
监护人。
《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