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
结婚之前购买的房屋能否被视作夫妻共有的财产,需要依据各个不同的情形来进行判断和分析。
首先,假设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有一方通过其个人财富购
买房产,且在法律手续上登记了其个人姓名,那么这类房产就应当视为那个人的私有财产,而非属于夫妇双方的共有资产。
其次,倘若在婚前某位人士为了某些特殊原因自行
出资购买了房产,但是出于某些考虑却将该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了夫妇两个人共同的名字之下,那么这就等同于那位人士向配偶进行的一种
赠予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
再次,若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夫妻双方又共同使用婚后的共同资金完成了贷款还清的任务,那么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贷款偿还开支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收益,都应当被看做是夫妻共同拥有的经济利益。因此,当面临
离婚的困境时,住房的另一方有权主张得到一半额度的经济补偿权益。
最后,在结婚之前购买的房产,如果在结婚后夫妻二人自愿达成协议,将此类房产划归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那么这种协议也应被法律所认可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