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先做一个
法律常识性科普,即在婚前男方购置的房产在婚后经双方协商并达成共识后添加女方姓名时,这部分
产权应视为共同所有。由于房地产产权归属于不动产范畴,而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认证与认定均依据相关
法规及授权文件进行,因此凡在
结婚前男性已经取得该房产的私人资产权属,若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后附上妻子的名义,无疑是
行为人对自身资产拥有权的明示赠与,亦因此判定其为夫妻的共同利益体。具体的操作步骤如下:
1)若所涉房产尚未
按揭或
抵押,则仅需依照相关程序
办理房产证权利姓名变更手续即可,除必须支付少量工本费外,无须额外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如所涉房产正处于按揭状态中,此时便需要先获得贷款银行的批准函,表示银行对增加配偶作为共有权人持赞同意见,然后再向当地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根据特定流程完成相应的更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