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
公职人员而言,如果其
直系亲属涉及到罪行,他们必须自动申请回避并禁止参与任何涉案的调查行动。
至于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员以及侦查人员的直系亲属若
触犯法律,他们亦须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如果未能自发提出这一要求,相关机构便应强制其回避,而
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其实也拥有此类权利,可以要求他们进行回避。对于那些已经
犯罪但却有切实
证据表明其将面临
徒刑以上惩罚的嫌疑人或被告,如果仅依靠
取保候审的措施不足以预防和控制以下可能会引发的社会危险性,如对国家安全及
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或者有严重
扰乱社会秩序的实际风险,抑或是存在可能毁灭、篡改证据,影响
证人作证或串通证词的行为倾向,那么,他们理应遭受
逮捕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
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
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如果当事人当时确实不知情,警方未到场,没有警示标志,当事人是不用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