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拥有
交强险的车主,其自身所驾驶车辆遭受损害时将无法获得相应的赔付。这主要是因为交强险乃是针对第三者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进行赔付的商业险种,对于车主自身因其行为或疏忽所导致的车辆损毁,保险公司并不会承担任何经济
赔偿责任。
依据当前的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行业惯例可以得知,若被指定为保险对象的
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意外
交通事故,由此引发的本车驾驶员及乘员,
被保险人和除此之外的其他
受害人出现
人身伤害或者财务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定标准,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额度范围内,着手进行
赔偿工作。
同时,被保险机动车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损害,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而保险公司则应当在接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申请之日起、且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告知被保险人须向保险公司提交的所有与赔偿事宜相关的、必需的证明材料以及信息数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