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情况下,在做出结束恋情的决定之后,通常并不被允许向对方索回礼物,但有一种特殊例外,即存在“附带条件”的
赠予行为,正如聘金这样的例子。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对于较为贵重的物品,比如金银首饰、房屋、车辆等,需要考虑这些物品是否是基于
结婚这一特定前提下进行的赠予。具体而言,必须注意到以下两个子问题。
(1)如果赠予发生时并无明确的结婚意图,而是在恋爱过程中的自愿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下将无法寻求回赠。
(2)相反地,在恋爱阶段,由于未来潜在的婚姻关系,例如订婚仪式中发生的礼品赠送,则不能简单视为普通赠予行为,而是一种附带条件的赠予行为。当婚姻关系无法建立或解除婚约后,原先设定的赠送条件无法实现,此时,赠予方有权要求收回礼品,以防类似于聘金这样的情况,这一点应引起相关人员的高度关注。
其次,当涉及到一些放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不算十分昂贵的礼物,由情侣间为了表达深沉的情感赠送的情况时,一般来说,此类礼品如果被索回,则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