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是否签字参加老人
遗嘱制定活动这一问题上,应充分认识到,即使并非所有的子女均参与了该过程,其遗嘱依然具有有效性。这种一人自主决策制定的遗嘱,无需得到他人的共同认可,仅需自遗嘱人离世之日起,便可立即发生其固有的
法律效力。证明其效力的五大因素包括:
第
一,遗嘱人必须确保具备完整的
民事行为能力;
第
二,遗嘱产生的意识形态必须为其真实感受;
第
三,遗嘱人对于遗嘱中涉及的财产必须拥有完全且适当的处置权;
第
四,遗嘱所列出的内容必须保持合乎规定的
合法性;
第
五,遗嘱的执行方式亦必须严守合法程序。具体的合法可行的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公证、自撰、代为起草、录音以及口头宣誓等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
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