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并非必须要求当事双方在场共同见证。如果仅有一方
当事人签署相关文件以供确认,那么这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同样具有
法律效力。实际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
事故处理机关单方面做出的决策行为,并不需要得到当事人的事先同意。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当事人所实施的行动对于引发
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影响力及过错程度的严重性等因素,来作出准确判断并决定相应
责任人的责任归属:
1.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直接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将由该当事人负全责。
2.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两方甚至多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那么根据每一位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产生的直接影响及其过错程度的严重性,依次判决
主要责任者、共同责任者或次要责任者相应负担。
3.当各当事人在
交通事故中均未表现出任何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且这一事故被定性为纯粹的交通
意外事件时,将豁免所有当事人的责任。
4.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一方当事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另一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
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
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
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