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加盖印章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需依据合同上有无签名来进行判断。通常而言,该问题将依照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决断。
首先,若合同是由单位的
受托代理人在其恰当的职权范围之内,或是单位的合法授权代表所签署,那么这份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应。反之,若
签署合同的代理人并没有得到足够的
代理权限、逾越了自身的
代理权力范畴,甚至在代理权终止之后仍然
行使权利签署合同,那么这样的合同只有经过委托人的明示认可之后才会具有法律效应。未获认可的话,该合同即视为无效,相关
行为人须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由于
合同无效或撤销所引发的后果,倘若其中一方因此遭受了实际性的
经济损失,另一方对此存在过失,则应当对受害者给予
赔偿。这种
赔偿责任主要源于订约过失责任的体现。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
赔偿金额必须以已产生的实际损失为准绳,不应包含期望利益。这是因为,处置
无效合同的主要原则应当是还原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