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分居期间所产生的资金财富通常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资产;
然而,如若双方曾进行过书面协议,那么这一时期内获得的财产便可依照约定,不归入
夫妻共同财产之列。
2.对于那些处于异地分居状态,且分别管理和运用婚后所得财产的夫妻而言,此部分财政资产将被视作夫妻共有的财产。在对上述财产进行分配时,夫妻双方各自管理和运用的财物将归各自所属。若双方所分得的财务数额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应付较大差额的那一方应以与其占比较高的财产来抵销另一方的损失。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