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并无权限进行房屋的强行拆除工作,无论是村委会还是街道办均不得擅自施行居民住房的强制性拆除行为。唯有经过国家法律规定之审理过程,以及
行政处理机构的合法处置,才有权力对民众所居住的房屋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对于涉及
房屋产权争议等司法
强制拆迁事宜,应由城市房产
拆迁管理部门依法提出申请,待法院审慎核实通过后,方可按照相关
民事诉讼程序实施强制性的拆迁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
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
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
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