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方毫不知情的
债务是否算作共同负债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判定:如果该笔债务是由婚姻中的一方在其婚姻
有效期内,以自身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那么便可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债务。但是,如果该项债务实际上被用于
债务人个人的日常生活需求,并未对家庭共同生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与帮助,那么通常情况下将不能视之为夫妻间的共通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