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民事纠纷的情况下,若有一方
当事人未能按时出席,通常会针对此种情形,采用以下这些方法进行处理:
首先是原告如接到
传票通知后无合理理由仍拒绝出庭聆讯,或在得到法庭批准后半途退出的,那么法庭有权对此进行
撤诉处理;
其次是针对那些必须到庭的被告,如果经过两次
传唤后仍无正当理由而不出席的,法庭有权决定并将其强制带到现场;
最后是如果某些当事人始终无法到庭参加案件审理,那么法庭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做出缺席审判的决策。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
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