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遭窃导致
经济损失的情况,
当事人无法主张
赔偿精神损失费用。
根据我国国家法律规定,自然人成为下列任一具有人格属性资格的权利所侵犯时,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并索求
精神损害赔偿。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1)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
(2)
姓名权、
肖像权及
名誉权和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以及
人身自由权等。
此外,若
行为人违反社会
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对他人的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进行恶意侵害,受害者可依据
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诉求也应得到法院的正式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受害人以
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