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署
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若存在如下情形,可明确认定雇员与企业之间存在着劳动
雇佣关系:
首先,雇员与就业发生地的公司两者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满足建立劳动雇佣关系所需的主体条件;
其次,雇员遵守企业行为规范,根据企业指令从事有偿性劳务活动;
最后,雇员为企业创造实际效益的同时,其所提供的服务亦构成企业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具体的判断过程中,以下方面的
证据具备重要参考价值:其
一,企业定期给予雇员
工资的凭据(如工资单);其
二,企业为雇员购买
社会保险的相关记录;其
三,能够从企业印制的工作证或其他形式文件中证明雇员作为其中一员的证据;其
四,涉及工作出勤的各类记录数据;其
五,其他同行业从业者对雇员在该企业从事劳动工作的不
可撤销的声明。若最终经证实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确属事实,雇员有权要求企业自最初雇佣之日起至一年期限结束之日止,向其支付双倍薪酬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