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反
监视居住法规的行为,其相应的处理手段如下:若情节恶劣至极,可依法采取
批捕措施;在必须采取
逮捕手段以保障
公共安全时,可先将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
拘留措施。而若情节轻微情况下,则对被监视者进行持续性的监视居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