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丈夫不幸离世,但其生前的房产在婚姻期内并未进行财产变更登记,那么此房产的所有权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他的配偶、子嗣以及
直系尊亲属共同享有和
继承。如果是女方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则由女方独自支配和使用。倘若房产属夫妻双方共有,那么在丈夫离世后,需要首先对妻子所占有的份额进行分割分离,然后再对剩余部分由其配偶、子嗣及直系尊亲属予以共有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