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的阶段里,若有单方向其父母进行
购房投资的行为产生,并不应一概而论地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有时产,因为这要视情况而定。举个例子来说,假如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某一方子女从自己的父母处获得了房屋购置款并将之用于购屋,且同时明确地向配偶方及亲属团体声明,此房产仅仅为其本人及其配偶所有,那么这种情况便应当认定为该方的单独财产;反之,倘若没有这样的明确表述或证明材料出现,就应当视为他们的
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