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法律
法规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明确要求,
当事人在提
起诉讼时,必须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
诉讼费用作为预先垫付。待案件审理完毕,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之后,
败诉方需按判决结果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至于
胜诉方已预先缴纳的诉讼费用,则可凭借相关凭证前往法院进行退还。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亦可能在裁判文书中将诉讼费用分摊至被告及原告双方各自承担一定比例。又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纠纷,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由双方以自愿为基础自行协商决定并按相应比例分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
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
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
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
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