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执行程序中,
申请执行人向
执行法院提供、陈述
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是其应尽的义务。当执行法院收到申请之后,需立即展开事实查证和调查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还是未能向执行法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的具体信息,或者法院经过核实未发现相关
证据,那么法院可依据其权限在特定时间内通过积极搜寻仍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此时可以依法做出执行中止的决定。
然而,在长达中止期限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如果获得了新的关于被执行人拥有可用于执行的财产的证据,则可以随时提出
恢复执行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
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
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
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