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本质上应归类于
劳务合同类别之中。
首先,
货物运输合同,乃承运人履行其义务,将特定货物从指定的起运地点安全地运输至与之约定的目的地,期间,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支付相关的票款或运输费用的一种
合同关系。在这一定义中,其核心内容主要强调的是由承运人为主体,向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劳务服务。此劳务虽无实体性、具象性的劳动成果产出,
然而,却能够满足托运人对于运输服务的需求,致使其从其中获取利益。
其次,劳务合同,则是指以劳动力作为主要形式,向社会提供各类服务的民事合同。此类合同通常是在各方
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涉及到关于某一项劳务及劳务成果的协议条款。具体而言,
1、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实际劳动力,即劳务,这是一种行为性质的标的物。劳务合同的实质,是以劳务为交付对象的合同。
2、
然而,每一个具体的劳务合同,其标的物对于劳务行为的侧重点可能会有所不同,有的偏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例如运输合同;而有的则更注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劳动成果,比如
承揽合同。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货物运输合同,实际上也应当被视为一种劳务合同。
《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其合同标的为运输劳务。运输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承运人为托运人提供的运输劳务。运输劳务本身虽然不会产生具体、有形的“劳动成果”,但却可以使托运人获得服务并从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