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当执
法人员展开上门调查时,他们必须向
当事人展示两种合法证件:警察证以及搜查证。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之外进行询问活动时,必须要出具其正式工作证件。在特定情况下,经特殊程序批准后,可以采用
口头传唤方式,无需
书面形式的
传唤证或
拘留证,但在事后应及时补充办理相关手续。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