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对于
连带责任担保的期限问题,应以
保证合同中约定为准;如若未有明确规定,则自主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此外,若一般保证的
债权人未能在保证期间内向
债务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提起
诉讼或仲裁程序,则保
证人将无需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