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丈夫在婚后购置房屋并将其登记在妻子名下时,根据现行的
民法典规定,这将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购买了房产,但未就此进行任何明确的约定,那么即使
房产证之上仅登记了其中一位配偶的姓名,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享的财产。在此特殊情况之下,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以个人资产购得房地产,然而如果两位夫妻之间有协议承诺房产证上仅显示其中一人的姓名,但同时又明确表示此份房地产仍然属于双方共有的,则仍应认为是
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