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雇员在受雇过程遭受
意外伤害之
赔偿问题,可细分为以下三类情形进行阐述:
首先,雇员在执行受雇期间遭遇因自身非外力因素引发的
人身损害,雇主在此情况下具有不可推卸的
赔偿责任。以受雇员在为雇主收割庄稼之际,不慎被玉米杆刺伤为例,或雇员在搬运重物时因失误导致自己脚步受到损伤,殊途同归,这类状况均须由雇主为此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义务;
其次,若雇员在受雇期间遭到与雇主并无直接
雇佣关系的第三方的人身侵犯,赔偿申请人有权选择要求该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亦可追求雇主的赔偿义务。雇主张愿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仍享有向该第三方求偿的权益;
最后,若雇员在受雇过程中所承受的
人身伤害系因其雇主的其他被雇佣人员所为,在此情况下,虽仍由雇主负责赔偿,然而雇员若因故意或严重疏忽导致他人身体损害,则应与雇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雇主履行连带赔偿责任后,其还享有向故意或严重疏忽行为的雇员寻求赔偿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