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
起诉他人
犯罪行为时,施加
诽谤罪的法定
证据要求如下:
(1)须已具有捏造实质事实的行为,也就是说,诽谤他人的内容必须完全出于捏造,并非基于客观存在的现实情况;倘若散布的并非全然的无中生有的信息,而是已经被证实的事实,即使这些事实对他人的人格尊严或声誉造成了损害,也无法构成本罪。
(2)须有扩散
捏造事实的行为,这里所称的“扩散”,是指向公众公开传播这样的信息。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具体的个人展开的,但并不需要指名道姓,只是根据诽谤的内容,能够明确遭受到攻击的受害者为人身份即可,这足以构成诽谤罪。另外,如果
行为人所散播的事实并未指向特定的对象,那么此种行为便不太可能直接损害某位个体的人格尊严或声誉,从而也就无法归入诽谤罪的范畴进行审判处理。
(4)捏造事实以诋毁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
情节严重的程度,方能构成该
违法犯罪类型。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