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缓刑考验期内,罪犯须恪守每月定期报到的义务。依照相关律
法规定,罪犯应接受累计不少于八小时的教育以及社区公益服务。对于已被判决
缓刑之人员,其行为务必遵循以下各项规范:
1、遵守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服从执法机构监督;
2、依据考察机关相关要求及时汇报个人活动状况;
3、秉承考察机关的规定履行会客手续;
4、如需离开本居住地之城市或县级单位,或者进行迁居,则均需要获得考察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
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