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在缔结完婚姻后对婚前已经购置的房产进行销售并再度进行购入的行动,此部分房产依然无法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產。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无论该房产是否仍旧在其中一方的名义之下登记,它都依然被视为是最初购买者的
个人财产。换句话说,这类房产并不属于夫妻之间共有的财富,因此在夫妻关系破裂的时候,此类房产不应作为
共同财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或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并不是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自然形成的,而是需要通过一系列特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予以确认。无论在识别夫妻关系.成立之前获取到的财富,抑或是在相识之前的财产特征发生变更的状况,这些因素都不会改变该类资产原始的性质和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