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借微信聊天记录并无法直接构成
犯罪指控。
然而,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物的一种形式而被采纳。为了保护其效力和在
诉讼中发挥作用,您务必妥善保存或将其导出。特别提醒的是,该类聊天记录仅仅是一种补充性
证据,仅能在其他证据得到确认真实可靠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认可事实真相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