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相关机构实施拖车处理后,涉事人员有权利前往特定场所提取车辆。在进行此项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绝对不可向
当事人直接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同时还须向当事人详细告知车辆停放的确切位置。倘若由于不当的拖车方式导致
机动车遭受损害,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费用承担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
违法行为,并予以
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