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提前
解除合同时所述理由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制和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便属于合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比如,当雇主采取
暴力手段、威胁或非法限制人员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员工进行工作时,又或是雇主违反安全规定强行要求员工进行危险操作,威胁到他们的生命安全时,此时,员工有权立刻解除与雇主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无需事先向雇主要求;只要是在提前解除合同过程中所涉及的事项皆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这样的解除行为将被视为合理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