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搬迁这个问题上,一般情况下并不会涉及到补偿事宜。
然而,如果出现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变更,而在此过程中经过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双方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所谓的“经济补偿”,实际上就是在劳动者不存在任何过错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在解除或者终止之时,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一次性地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方面的补偿帮扶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