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
人身损害赔偿金中的
医疗费用方面,我们需要根据
医疗机构所开具的
医疗费以及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
病历与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去进行准确计算。如果
赔偿义务方对于医治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持有疑义的话,则须承担起
举证责任,以支持自身的立场。关于
误工费用,我们将依据受到损害方的误工时间以及收入水平来加以确认。
(1)误工时间将会依照受到损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证明为准。倘若受到损害方因为受伤而导致残疾并且一直处于失业状态的话,误工时间可被计算至法定残疾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如果受到损害者拥有稳定的
收入来源,误工费便会以实际损失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核算;若受到损害者并无稳定收入,那么他将按照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情况作为参考;如受到损害者无法提供充足证据用以显示其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有关部门则可能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似行业在过去一年度内从业职员的平均
工资去计算误工费。对于
护理费用的认定,我们将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与护理规模、护理期限等因素去进行衡量。若护理人员具有收入,参照误工费之规定进行计算;若护理人员无自有收入亦未
雇用护工,则参照当地同等护理级别之劳务报酬标准进行估算。正常情况下,护理人员的数量仅为一人,然而在此基础上,如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对此有明确建议,也可参照建议去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而关于住院膳食津贴费,我们可以参考当地国家
行政机关普通工作人员出差期间膳食津贴的标准进行衡量。如受到损害方确实有必要离开本地进行治疗,且由于客观原因必须留院观察,那么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产生的住宿费及膳食费中,属于合理的部分仍需给予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