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证据乃指能够有效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之实际素材。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侦查机关从现场搜集到的
物证、从
案卷材料中发现的
书证,以及从
证人那里获取的口供;同样也包括向受害者进行调查访问所获取的
证人证言,对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口头讯问中所获得的陈述与辩解,由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勘察检验过程中的笔录记录,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