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买卖孩子的行为,无论是双方自愿还是非自愿的,都构成了
违法犯罪的范畴。这种行为主要涉及到两个
罪名,即
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及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如果有人是以谋取不对等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出卖自己亲生的子女,那么就应该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来进行
定罪量刑。
然而,如果
当事人并非出于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而仅仅是因为生活所迫,或者受到传统观念中重男轻女的影响,私下里将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交给他人
抚养,并且从中收取了少量的所谓“营养费”或“感谢费”,那么这就属于民间
送养的行为,不应该被视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是,如果这种私自送养的行为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的伤害,或者存在其他恶劣的情节,符合遗弃罪的特征,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遗弃罪。对于那些情节较轻且危害程度不大的情况,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进行相应的
行政处罚。根据我国《
刑法》的规定,
拐卖儿童的行为,将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会被判
处罚金。而对于那些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来说,他们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