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刑法规定,当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且
数额较大时,则构成了
抢夺罪这一严重
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对于抢夺公私财物的价值,如果达到了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以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情况,那么就应该被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和“
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各省级行政区划,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有权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所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制定出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具体数额标准,然后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