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明文规定,对于各类
犯罪行为,若其所构成之
刑罚最高判处的惩罚为未满五年
有期徒刑,则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经过五年后,对其进行追究
刑事责任的期限便自动失效;倘若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刑罚最高可被判处为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那么自犯罪行为实施之后的十年内,国家将不会对此类案件展开进一步的追诉工作;如果犯罪行为所构成的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自犯罪行为实施之后的十五年内,国家不会对该案继续追诉;而当某项犯罪行为涉及到的刑罚最高可被判为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时,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二十年内,国家都不会对其进行追诉。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即便在二十年的
追诉期限过后,若国家认为有必要对相关案件进行重新追诉,也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此外,若在追诉期限之内再次触犯其他法律
法规,那么前一次
犯罪的追诉期限将会从新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开始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