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针对抢夺
公共财物或
私人财产的行为,其评估值若介于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30000元至80000元之间以及200000元至400000元之间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分别被认定为“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及“
数额特别巨大”。至于各省级行政区划的具体执行标准,则可由该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上述列出的幅度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