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要求,凡擅自将受委托负有保管之责的他人财务未经合法程序转化为自有资产,且该行为所涉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如若
当事人仍执意拒绝归还,那么将会对其施以两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罚金的惩罚;而对于那些涉及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
犯罪者来说,其最高刑期将高达两年至五年不等,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此外,如果是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将他人遗失的物品或隐藏、掩埋的东西
违法占有,并且拒不交还给原所有人,那么同样会按照上述条款进行惩处。值得强调的是,本条款中所提及到的上述各项
犯罪行为,均需由受害方主动
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启动法律程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