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适用之法律条款,负有认知能力且明了他人运用诸如互联网接入、主机服务托管、数据存储、通信传输以及推广广告和支付结算等途径实施
犯罪行为的人员,若为其提供上述技术支持,亦或是促成这些行为的帮助者,即便行为程度尚未到达严重的地步,也仍旧可能被判定犯下“助长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的罪行。对于此类案件涉及金额的评价问题,一般情况而言,涉嫌“协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罪”的
立案标准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进行裁量:首先,倘若
行为人为超过三名以上的
犯罪对象提供相关协助,那么其行为将会受到司法机关的关注;其次,如若行为人支付结算的金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那么这同样会引发司法机关对其行为的深入调查;第三,倘若行为人以投放广告等手段获取的资金达到了5万元人民币以上,那么仍将可能被视为犯罪行为;最后,如果行为人通过上述
违法行为获得的收益大于1万元人民币,那么这种行为就会被认定为
刑事犯罪。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涉案金额并非唯
一审断该类犯罪活动的依据,而需在全面综合考量各种情节的基础上进行判别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