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罪,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并未对此类
犯罪设定明确的
涉案金额门槛。根据该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只要在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中掺杂、掺假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杂、掺假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均可被认定为触犯本
罪名。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销售金额的高低确实可能对
量刑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通常情况下,销售金额越高,所面临的
刑事处罚力度也将相应增大。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要需综合考量如下几个关键要素:其一,销售的食品中是否掺杂、掺假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二,销售者是否明知食品中掺杂、掺假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三,销售行为是否对广大
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若您对相关法律条款存在疑问,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