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诈骗犯罪的事例中,如果我们想要声称自己对该
犯罪行为毫不知情,可以考虑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进行举证:首先,
书证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例如通过查看往来的电子邮件、短信以及在线聊天记录等,可以证实我们确实对诈骗行为毫无察觉;其次,
证人证言也是极为关键的一环,我们应该尽可能地争取找到那些能够证明我们在相关事件中事先并不知道存在诈骗行为的
证人们作为
证据;第三种方式便是借助于
物证,例如与事例有关的物品、文件等等,这些都有可能成为有力的证据;此外,视听资料,例如录音、录像等,也可以清晰地展示出我们对于诈骗行为的无知;最后,我们自身的陈述和辩护也需要保持清晰、合理且前后一致,这样才能提高我们的可信度。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举证责任主要在于控方,被告人并没有义务去自我证明无罪,只要控方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我们事先已经知晓了诈骗行为,那么我们便不应当被判定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