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企业员工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通常是依据该员工在现就职单位服务的时间年限为准。对于每满一年的工作时间,我们将按照一个月的
工资标准给予您相应的支付。若您有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的服务期但未达到一年,则我们会予以视为一年的服务时长为基础来进行计算;而对于不足六个月的服务时长,我们将会按照半个
月工资的标准给予您相应的
经济补偿。在此,我们想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所提及的“月工资”,实际上是指员工在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前的十二个月份内的平均工资收入。若您的月工资高于您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市政府公布的所在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之多,那么我们在向您
支付经济补偿时,其标准将依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为准,且这种情况下,我们向您支付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能超过十二年。然而需注意,在破产企业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顺序应是在
破产清算费用及共益
债务等事项处理完毕后再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