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入
破产程序之后,其
债务偿还将严格遵守特定的法定次序执行。具体来说,首先由
破产财产负责清偿所有涉及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然后,按照以下三个顺序依次进行剩余资产的清偿:第一,清偿破产人对职工应承担的薪资、医疗成本、
伤残津贴及
抚恤金的债务,同时包括被纳入到职工个人账户中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及法律、行政
法规明确规定应支付给员工们的
经济赔偿金。第二,偿还破产人应付但尚未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用及其欠下的税款。最后,对各类普通
破产债权进行偿付。若在这个过程中发现破产资产无法完全满足上述各顺位清偿要求的话,则需依据相应比例进行利益均沾的分配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
债务人是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性质的经营者,那么在
破产清算完成之后,对于未结清的债务,除了依法特别保留的豁免财产之外,其他的债务通常将不再继续清偿。然而,假若出现
欺诈、恶意逃避债务等
违法行为时,这部分债务仍必须依法继续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