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企业在破产后六个月内为个别
债权人作出清偿行为的,在此种情况下,管理人有权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之规定请示法院撤销此清偿行为,但除此外有以下两种情形时不在此列:第一,
欠款乃由于
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是双方协议约定在企业
申请破产手续办理之前便已到期;其次,清偿该项欠款乃是为了维持企业的基本生产需求,又或是为了支付员工的薪酬福利,亦或是为了支付
人身伤害及
赔偿金之类的款项。若果真出现此类状况,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行使
撤销权。对于那些遭受撤销清偿的债权人来说,他们应该依法在
破产程序中向法院申报自己的债权,并按照法定程序接收清偿。而作为企业自身,更应该严格遵守破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展开
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以确保能够公正地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