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破产公司员工进行合理经济补偿待遇的规定,我们通常会根据受雇员工在贵我公司工作的实际服务年度数进行运算。对于每名连续参与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我们将按照他们的月平均薪酬为基础,进而向他们支付相同额度的
经济补偿金。若受雇员工在我司的服务时间长达六个以上但不足整年的期间内,则我们会按照完整的一年来计算;相反地,倘若受雇员工在我司的服务期尚短于六个月,那么我们将向他们支付相当于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金。在处理这方面事宜时,我们强调的“月平均薪酬”特指受雇员工在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之前的十二个月时间里,所有薪酬收入的总和除以十二之后所得的数字。另外,若受雇员工的月平均薪酬高出我司所在地直辖市或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在当年发布的本地区全体员工月平均薪酬的三倍之多,那我们将会向他们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这个
补偿金额将以职工月均
工资的三倍为上限,同时他们能够获得经济补偿的最长期限也不得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