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扰通信自由与通信机密行为的主要表征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是无理或
违法地隐藏、破坏、或者擅自拆阅他人信函;在此所指的“信函”,不仅涵盖传统意义上的纸质信件,还包括所有形式的电邮乃至各类形式的通信数据。第二种是未经许可,对他人的通信记录进行非法检查,例如电话通话记录、短信息收发记录等等。第三种是未经授权,对他人的通信进行窃听,包括电话窃听以及网络通信窃听等。最后一种则是采用其他非法手段,对他人的通信自由及通信机密进行干扰,例如运用高科技手段拦截他人的通信内容。在我国,通信自由与通信机密均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非法侵害。一旦出现上述
侵权行为,受害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
侵权方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